深圳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有关规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时停止适用上述有关规定的期限为三年。暂时停止适用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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