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我局对浙江晖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按照合同约定就基金触及止损线的情形进行资产变现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和基金投资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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